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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为什么是死刑
你可以看看最高院发言人对复核本案死刑的相关解释:
1、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难接只天素孔短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短松主早吃钟限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盟走天资叶假胡意杀人罪。
2、被宜差约胡必语学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皮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内的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校井需影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如果清华投毒案的孙维落到你的手里会怎么做?
首先普及一个常识,那就是法律时效。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某类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清华铊中毒案件始发于1994年冬,算算至今也快20年了。这就是一个比较尴尬的时间。如果证据确凿,根据刑法第61,第234条量刑规则,应该被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应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已经过了追诉期,法律已经无法制裁他了。
但如果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点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这个量刑,又没有过期。
所以问题在于如何量刑?
在个人情感方面,我更倾向于第二种,也就是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证据充分,我会借助法律机关向法院提起追诉,以法律来制裁他,并建议法官从严处理。
当然一切还要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不过我更奇怪的是当年的案件是怎么结案的?受害人家属可是一点也不知情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另外没有证据前,千万切记不要对号入座。当心人家告你诽谤啊。
求采纳。